人民监督员的权力真大泰顺县两起案件经“合议”决定不起诉通讯员 王佐兴 叶锦韶 本报记者 仇健
本报讯
近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县供电局原局长林某涉嫌受贿案和司前镇叶洋村原村委会主任孙某涉嫌贪污案时,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最终对两起案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若出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或拟不起诉这三种情形,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接受监督。 在办理林某涉嫌受贿案和孙某涉嫌贪污案中,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数额较少,认罪态度较好,存在自首和自觉清退赃款的情节,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还身患癌症的情况,检察院拟决定相对不起诉。但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检察院首次对自侦案件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0月28日,检察院召集5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监督讨论。通过细致认真的探讨,和多角度的分析论述,最后经无记名投票,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可以对两起件案件实行相对不起诉处理。 |